《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本科毕业证书。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