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鹏会计培训

快讯!2024年全国税收调查指南和流程和最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5日

全国税收调查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布置各级税务局开展...

全国税收调查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布置各级税务局开展的一项年度性调查工作,从1984年第一次全国税收调查开始至今,为推进税制改革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2024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已经开始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报送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一、填报时间今年税收调查填报工作10月底开始,具体事项和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填报。二、填报对象全国税收调查的对象包括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当年调查名单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会提前通知被调查企业,请收到通知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调查表,感谢积极配合!三、填报操作方法(一)登录:打开**市电子税务局官网,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和密码等信息登录。

(二)查找功能模块:登录成功后,进入新电子税局主界面,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模块,或直接搜索“税收统计调查”,打开该功能模块。

(三)填报界面:打开报表后,可见到左侧显示报表目录,税收调查报表共四张:分别为“基本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和“调查问卷”,可以通过点击左侧的报表标签切换报表。另外,今年系统对“货物劳务表”的展示进行了优化,只有符合填报条件的纳税人,才予以展示,若您发现缺失了“货物劳务表”,请不用担心。小提示:填报过程中,当光标接触到表格某一行次的“!”符号时,会出现该行次的填报说明,帮助您掌握填报口径。

(四)数据填报: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企业表、信息表部分数据预填报功能。在企业表中,用户可点击右上方【查看预填数据】,对系统预填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差异请按实际数据填报小提示:个税、能耗类等指标无预填数据,请勿忘记填写。

(五)数据保存:在填报过程中,可通过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数据。重新登录时,会提示是否要读取已填数据,选择【确定】加载暂存数据即可。小提示:请您填报一段时间后,及时点击【暂存】按钮,防止数据丢失。

(六)数据校验:本年度统计调查报表新增“数据校验”功能,填报过程中可点击相关提示,即可展示校验不通过的栏次,一般为必填项,点击其中一行可跳转到表格中对应行次,请您补充填写。

(七)数据审核:全部报表填写完整后,点击下方【审核】按钮。如界面显示审核通过,直接点【提交】即可,报表填写流程结束。如弹出“审核情况说明”界面,请按照审核提示的内容,继续补充填报数据、修改数据,直到“审核通过”。

(八)提交数据:审核通过后,请您按提示选择“真、实、责、任”的声明信息后,点击【确定】即可提交数据。

提交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表明已完成本次税收统计调查采集,系统自动锁定数据并上报至税务机关。四、和往年报表的变化1.企业表共删除了约30个增值税相关指标,货物劳务表删除了5个资源税相关指标,提升了填写便利性。2.调查问卷(2024)内容新增企业对出境建厂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调查项目。3.本年报表取消纳税人端“导出EXCEL”功能。五、注意事项(一)浏览器选择: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新电子税局和填报税收调查报表。(二)调查数据范围:本年的税收统计调查表填报数据范围为企业2023年1-12月缴纳的各类税费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数据。(三)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填报企业规模为大型或中型企业,即信息表D3栏次企业规模选择“1或2”选项;2.填报企业行业门类为以下五大行业之一: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即信息表D4栏次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位为B、C、D、I、M五个字母之一。小提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货物劳务服务表不显示,无需填写。(四)数据单位分别为“千元”“吨”“万标立方米”“万千瓦时”等企业填报过程中要在数量单位上多加注意,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五)总分机构的填报区别:一是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按照合并数据填报;二是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六)货物劳务服务表的逻辑关系:填报的货物劳务收入应该大于或等于企业表增值税计税收入合计数的80%。《添加老师微信》为您随时答疑解惑???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朴税

加微信咨询
鲁老师 @金鹏会计
微信号:158******08

专业解答各类课程问题、介绍师资和学校情况

微信咨询
相关资讯
河南各地市生育津贴拨付对象统计 非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能不能在企业报销?税局明确回复了! 增值税抵扣权:一种独立权利形态的证成与展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的51个“应当”行为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