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做业务、签合同、开发票,让总公司代收钱,税务上到底行不行?答案是允许的。只要业务实质是分公司在卖货,哪怕“三流”没对上——分公司签合同、开票,总公司代收钱,购买方拿到分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样能合法抵扣,不算虚开发票。但得把代收款的合同、协议这些证据留好。厦门...
分公司做业务、签合同、开发票,让总公司代收钱,税务上到底行不行?答案是允许的。
只要业务实质是分公司在卖货,哪怕“三流”没对上——分公司签合同、开票,总公司代收钱,购买方拿到分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样能合法抵扣,不算虚开发票。但得把代收款的合同、协议这些证据留好。
厦门税务局之前回应过类似问题——企业和供应商签了购销合同,供应商开发票,却让企业把钱打给指定的第三方,这种情况他们明确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卖东西、提供服务或者干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做业务收钱,得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才由付款方开。如果第三方只是帮供应商收钱(就是代收转付),实际收款的还是供应商,发票也是供应商开的,还有文件、合同能证明是真的,就算符合规定。
建议*好先规范收款流程,让分公司自己收钱,这是*合规、风险最小的办法。要是因为集团资金管理之类的原因,必须让总公司代收,就得签清楚三方协议——分公司、总公司、客户都要签,协议里得写明白:业务是分公司实际做的,发票是分公司开的,总公司就只是代收代付,不担经营责任也不扛纳税义务;另外得保证钱最后要转到分公司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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