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没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增值税;发生的,按以下规定来:(一)会员单位买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没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增值税;发生的,按以下规定来:
(一)会员单位买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直接卖这标准黄金,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再卖的,得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给购买方开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用发票。
经央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买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可以给购买方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买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入方开普通发票。买入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普票上的金额和6%扣除率算进项税额。买入方把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黄金产品再卖的,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可以给购买方开专用发票。
(三)客户买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方可开普通发票。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的,按普票金额和6%扣除率算进项税额。客户直接卖或者加工后卖的,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可以给购买方开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卖标准黄金,得按现行规定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说的会员单位,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一样。
客户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客户的政策。
四、标准黄金得同时符合以下牌号和规格: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还有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央行批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就是除了这些之外的情况。
六、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把在交易所已成交、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买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税额按以下算:(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实际成交单价;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按交易规则定的溢短结算价格。(二)上海期货交易所: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这里说的实际成交价格,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算,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这些。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买的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要改用途的,得在改之前给交易所报改变信息。得从实物交割出库拿到交易所发票的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用途,只能改一次;超6个月的,交易所不给重新开发票。具体处理:(一)从投资性改非投资性的,交易所从即征即退改成免增值税,得给买入方全额开红字专用发票,再重新开全额普通发票,已经拿到的即征即退税款不用退;会员单位得把之前按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去,再按普票金额和6%扣除率算进项税额。(二)从非投资性改投资性的,交易所从免增值税改成即征即退,得给买入方全额开红字普通发票,再重新开全额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得把之前按普票扣除率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去,再按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十一、会员单位没在改用途前给交易所报信息,或者没按本公告开专用发票的,第一次发现的,从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这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买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从即征即退改成免增值税,暂停开专用发票和能抵扣的普通发票;再发现的,从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同上处理。
会员单位或客户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出口退税、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买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从即征即退改成免增值税,还不能开专用发票和能抵扣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按实物交割出库时间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从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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