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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收入恢复征税 金融机构税务处理需规避这些雷点

2025年09月18日 更新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了《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明确从2025年8月8日开始,当天及之后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要恢复征增值税;8月8日之前发的(包括续发的),利息继续免税直到债券到期。金融机构是...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了《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明确从2025年8月8日开始,当天及之后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要恢复征增值税;8月8日之前发的(包括续发的),利息继续免税直到债券到期。金融机构是债券发行、投资、交易的核心玩家,政策变了,得做好债券投资的税务合规,避开这些“坑”。

关注发行时点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0日,A银行买了S省7月30日发的20年期地方政府债——面值2亿,买价19850万,还有82万交易费,票面利率2.2%,8月1日起息,半年付一次息,到期还本。A银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按天计提债券利息。

分析建议

先看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说,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款或拿到索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话,就是开发票当天。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一般按发行时约定的付息日确认收入。

算利息收入的时候,税务这边一般认面值+票面利率当计税依据;会计上呢,大多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算利息,进“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是折价或溢价买的债券,“投资收益”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用“债券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调。

A银行的例子:2025年9月30日,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2亿×2.2%×61天/365天,大概73.53万;假设实际利率2.32%,按实际利率算的投资收益是19932万(买价+交易费)×2.32%×61/365,约77.28万,差额3.75万进“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2025年10月,A银行会计上已经计提利息、确认投资收益了,但没到约定付息日,所以不用申报增值税——2026年1月也一样。

4号公告明确:存量债券(8月8日之前发的,不含当天)的存续利息,还有8月8日后续发的债券利息,继续免税;新增债券(8月8日及之后发的)利息要征税。2026年2月1日,A银行按约定确认利息收入——2亿×2.2%×0.5=220万,这部分要在2026年4月申报期申请免税。要是这债券是8月10日发的(8月12日起息,其他条件不变),那220万利息就得在4月申报期缴税。

实际操作里,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和系统的按日计提保持一致、提高效率,会按权责发生制在计提时申报增值税。但得注意:要是计提时间比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必须按政策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申报缴税。

以前免税的时候,纳税人更关注买债券的时间,不是发行时间。建议银行、保险公司这些持债多的机构,过渡期里赶紧调整债券投资台账——每笔债券的发行日、计息方式、付息日、付息方式、是不是续发,这些关键信息都要记清楚,按发行时间选对征免政策,申报别出错。

区分买入方式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15日,一般纳税人B银行用自有账户平价买了G银行8月12日发的1年期政策性银行债——面值6000万,票面利率1.52%。同一天,C基金公司作为X基金的管理人,也平价买了这只债(面值5000万,利率一样)。B银行是X基金的托管人,X基金是2023年2月成立的契约型开放式基金,2025年三季度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70.56%。

分析建议

4号公告说8月8日及之后发的债券利息要征税。B银行用自有账户直接买,得按“金融服务”税目,6%税率缴增值税。

再看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时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缴。C基金公司是X基金的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拿到的金融债券利息,就能用简易计税,按3%申报。

得提醒的是:银行、保险公司这些机构,用自有账户直接买债券,恢复征税后按“金融服务”6%税率缴;要是作为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投债券,就用简易计税。所以金融机构得把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分开,分别核算两部分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对应的政策申报缴税,别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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