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案例】(11月 No.3)“肝功能不全”员工拒绝提供“无传染性证明”,公司强行安排休假,员工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张某是某模具公司做线切割的,每个月工资9500块。单位组织体检时,他被查出肝功能不全,公司让他先拿肝炎无传染性证明才能回来上班。之后张某去复查了好几次...
【每月案例】(11月 No.3)“肝功能不全”员工拒绝提供“无传染性证明”,公司强行安排休假,员工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张某是某模具公司做线切割的,每个月工资9500块。单位组织体检时,他被查出肝功能不全,公司让他先拿肝炎无传染性证明才能回来上班。
之后张某去复查了好几次,结果都是没什么大问题。但公司怕他的病传染别人,想把他从车间调到办公室——可张某嫌办公室工资低,死活不肯。
接着公司又以“肝功能不全”为借口,硬让他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苏州企业职工*低工资的80%发,一个月才1824块。
最后张某忍不了了,以公司强制休病假、剥夺劳动权利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说公司这是就业歧视,自己是被迫辞职的,然后把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完这案子说:张某做的线切割,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那种容易扩散传染病的岗位,公司要求他拿无传染证明才能上班,没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当限制他的劳动权利。
虽说张某被诊断为肝功能不全,但其实不影响做原来的工作,而且他已经拿了医院乙肝二对半正常的证明。公司单方面调岗算变更劳动合同,谈不拢就硬让他休病假、降工资,这是变相剥夺劳动权利,既构成就业歧视,也侵犯了平等就业权。
所以张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是合法的。法院最后判公司给张某补发工资差额9560.74元,还有经济补偿金29217.4元。
关于这事,法律其实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是保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核心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说了:“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是从反歧视角度定的基本原则。
当然法律也有例外,主要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比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规定,得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这类病的人,没治好前不能做直接服务顾客的活——比如餐饮行业就不行。
拿乙肝举个例子,大部分普通岗位招人时,不能要求查乙肝,也不能问人家是不是乙肝携带者。只有医疗、军队、民航这种有血液暴露风险的特殊岗位,为了防止病毒通过血液传播,才能查乙肝。
这起案子给企业提了个醒:入职体检得规范,项目得和岗位实际需求挂钩,别把乙肝检测这种法律禁止的项目当成常规体检;调岗得和员工商量着来,不能单方面硬调;安排病假得有真凭实据,不能员工明明能干活,就拿“潜在健康问题”当借口硬让人家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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