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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集团内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分析

2025年11月17日 更新

某大型企业集团要优化资源配置,打算做内部股权重组——集团控股A公司有三家全资子公司B、C、D,其中B全资控E,E已经持F公司50%股权,C、D各持F25%。现在C、D要把各自持的F25%股权无偿划给E,划完E就控股F了。先看这划转能不能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109号文(财...

某大型企业集团要优化资源配置,打算做内部股权重组——集团控股A公司有三家全资子公司B、C、D,其中B全资控E,E已经持F公司50%股权,C、D各持F25%。现在C、D要把各自持的F25%股权无偿划给E,划完E就控股F了。

先看这划转能不能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109号文(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和40号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架构要求严,得是两种情况之一:要么是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要么是受同一/相同多家居民企业直接控的“兄弟公司”。

本案里,划出方C、D都是A直接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划入方E呢?是A通过B间接控的三级子公司——双方虽同属A最终控制,但E是间接控的三级公司,不符合“直接控制”的硬要求,C、D和E是“叔侄”关系,不是母子或兄弟。

再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109号文第三条还要求“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划转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就算本案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合理商业目的,但架构成了“死门槛”,还是没法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来。

先看划出方C、D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转让财产,所以C、D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F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税基础(初始投资成本)。

会计上怎么做?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按股权账面净值),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这是集团内权益性交易,会计按账面净值转,不确认损益,但税务得按公允价值算所得,所以汇算清缴时,划出方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调增。

再看划入方E的处理。参考29号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项: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要是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会计已处理,就不计入收入,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算。

本案里C、D不是E的直接股东(E的直接股东是B),但划转协议明确把股权算E的资本公积,会计也这么做了——得结合政策意图看,29号公告核心是分“资本性投入”和“捐赠收入”。像本案这种集团内优化架构(让E集中持F的股),只要是资本性投入(比如增强E的资本实力),就算划出方不是直接股东,也能参照用这个条款,不然形式上差一点就重复征税,不合理。另外E取得F股权的计税基础得按公允价值算,因为划出方已经视同销售确认所得了,这样E以后转F股权时能扣成本。

会计上E的处理是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按公允价值),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会计和税务的计税基础都是公允价值,所以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没差异,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结一下这个案例的特殊点:集团内跨层级划转,一方面因为架构不符合109号文要求,用不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另一方面只要协议约定资本性投入、会计处理规范,划入方就能避免确认捐赠收入。企业得准确把握股权架构的要求,同时关注划入方的政策适用条件,别踩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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